信件內容:
2008.08.18去基隆用餐時發現該商家(茉莉森)結帳後未給發票又無免用發票證明,事後跟店員要發票,店員才再補開。
原以為只是店員的疏忽忘記而已,陸續看著之後的客人點餐付款,皆未發現店家有開發票的事實,故檢舉該商家(茉
莉森)未確實開立發票給顧客,有逃漏稅之事實。 商家店名:茉莉森,地址:基隆市孝二路98號,電話:(02)2429-5857
解答:
台端檢舉本市孝二路98號1樓「東森餐飲店」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乙案,
經現場執行統一發票稽查,當場查獲該商號,確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情事,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
第52條規定處罰,台端對稅政之關心特此申謝。
建立日期:97年08月20日
承辦單位:基隆市分局第三課
實際完成日期:97年08月29日
 
家裡一直在做生意的我.....
有些事能過就算了
又有些事我會很care~~~
要不是這間店主動把該找零給阿姨的零錢不找(可能自認為是小費吧!!)
又剛好讓我知道它漏開發票的話~~~
我其實是不會去檢舉它的^^
我就說~~~~
我對錢很care的!!!!   一塊錢都不能少!!!
不然我就去檢舉你!!!   呵~~~~~
 
補充:
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,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,
除應補繳漏稅額,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,1年內經查獲達3次以上,還會被處分停止營業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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